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規(guī)范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管理工作,云南省林業(yè)和草原局起草了《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相關意見建議請于2024年12月27日前以信函、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至云南省林業(yè)和草原局林場種苗處,意見或建議請注明“林木品種審定建言獻策”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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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程序,公開、公正、科學、有效率地審(認)定林木品種,促進林木良種推廣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和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主要林木品種審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林木品種,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九十條第四款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包括品種、家系、無性系以及種子園、母樹林和優(yōu)良種源區(qū)種子等。
第二章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云南省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設立云南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在本省適宜生態(tài)區(qū)域推廣的主要林木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標準;組織審定林木品種,對通過審定的林木良種進行登記、編號、命名、頒發(fā)林木良種證書,并提請省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對全省林木品種選育和林木良種繁殖、示范、推廣工作提出建議。推薦本省通過審定的林木良種參加全國林木品種審定。
第六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每屆任期5年,委員采取聘任制,可以連任。
第七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下設用材林、經濟林與林下經濟組、生態(tài)林與能源林、竹藤和觀賞植物組等林木品種審定專業(yè)組,專業(yè)組承擔相應的林木品種審定的初審工作。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yè)組,根據審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臨時委員,報請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批準后聘任。臨時委員的比例不得超過專業(yè)組委員總數的30%。
第八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辦公室設在省林木種苗工作總站,負責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由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專業(yè)組正副組長和辦公室正副主任組成,負責林木品種審定的組織和審定工作。
第十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委員的權利和義務等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應當在國家和本省公布的主要林木目錄范圍內。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種,可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
(一)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選擇優(yōu)樹或優(yōu)良林分建立的、并通過州市級以上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包括種子園、母樹林。
(二)經科學試驗證實,在一定區(qū)域內生產上有較高使用價值、性狀優(yōu)良的本省分布的林木品種。
(三)經科學育種程序培育出的,比本地當前主栽品種更優(yōu)良的家系、無性系和品種。
(四)引種試驗成功的優(yōu)良種源、家系、無性系和品種。
第十三條 選育的林木品種屬于職務育種的,由選育林木品種的單位提出審定申請;屬于非職務育種的,由選育林木品種的個人提出審定申請;屬于協(xié)作育種的,經其主要選育成員協(xié)商并簽訂合作協(xié)議后,由主持協(xié)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
前款所稱職務育種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育種。
(二)離開原單位后3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育種。
(三)利用本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試驗場地、育種資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育種。
除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外的,為非職務育種。
第十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yè)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外國組織在本省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yè)代理,并簽訂委托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對選育人不清,但在生產上有較高使用價值、性狀優(yōu)良的林木品種,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對選育人不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可以根據與選育人簽訂的協(xié)議,直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
第十六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林木品種提出審定申請的,由申請人自行協(xié)商確定申請權的歸屬,協(xié)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證明自己最先完成該林木品種選育的證據,提交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審定申請。
第十七條 引進品種申請審定時,不得違反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的,申請人應當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林木品種審(認)定申請書。
(二)林木品種選育報告。
(三)林木品種特征(根、莖、葉、花、果實、種子、整株植物、試驗林分)的圖像資料或者圖譜。
(四)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屬協(xié)作育種的,應當出具合作協(xié)議。
(六)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的,應當附代理機構與委托人簽訂的代理委托書。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交的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并采用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科技術語。沒有統(tǒng)一中文譯文的科技術語,應當注明原文。
第二十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審定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申報材料中有虛構選育過程的。
(二)申報材料中提供偽造、編造試驗數據或檢測報告行為的。
(三)區(qū)域試驗結果證明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四)其他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四章 審定與公告
第二十二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年內完成本年度的審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 林木品種審定執(zhí)行云南省林木品種審定標準。林木品種審定標準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急需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主要林木品種,可以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予以認定,同時還應當根據該林木品種特性,提出林木品種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申請品種,應當組織相應專業(yè)組進行初審。
參加初審的專業(yè)組委員應為單數,到會委員不少于5人。
專業(yè)組應當按照程序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進行現(xiàn)場核查,要求申請人介紹選育過程、區(qū)域試驗、品質鑒定等有關情況,專業(yè)組出具申請材料技術審查意見和現(xiàn)場查定意見。
初審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贊成的,即通過初審。
第二十六條 初審通過審(認)定的林木品種,由專業(yè)組根據申請材料提出該品種的特性、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用途和適宜種植的生態(tài)區(qū)域,由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省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品種名稱、樹種、學名、通過類別、品種特性、適宜種植范圍、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用途、申請人、選育人等。
第二十七條 公示期滿后,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初審結論和公示結果報主任委員會會議審核。主任委員會會議同意的,通過審(認)定。
第二十八條 林木品種審定實行回避制度。
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加審定的委員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回避的申請。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經過核實認為回避申請合理的,應當要求有關人員回避;參加審定的委員認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
第二十九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為申請人的,對自己申請的林木品種審定,應當自行回避;未回避的,通過審定的結果無效。
專業(yè)組委員的回避由專業(yè)組組長決定;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成員的回避由主任委員決定;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回避由主任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三十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審(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統(tǒng)一命名、編號,頒發(fā)林木良種證書,并報省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品種名稱、樹種中文名稱、學名、通過類別、良種編號、品種特性、適宜種植范圍、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用途、申請人、選育人等;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還應當公告認定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一條 通過審(認)定的林木良種可以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適宜的生態(tài)區(qū)域推廣。
第三十二條 對經省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予以公告的林木良種,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公告后30日內報國家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審(認)定未通過的林木品種應當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三十四條 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重新提交申請材料,并根據審定不通過理由進行逐條說明,提供對應數據支撐材料。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對于申請復審的林木品種,應當自接到復審申請一年內,按照本辦法關于審(認)定的規(guī)定進行復審。復審仍未通過審(認)定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不再進行第二次復審。
第三十五條 同一品種只能認定一次。認定通過的林木品種在林木良種有效期限屆滿后,林木良種資格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林木良種進行推廣、銷售,但是可以重新申請審定。
第三十六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建立包括申請表、區(qū)域試驗證明表、品種選育報告、林木品種特征圖譜、品質鑒定報告、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公告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
第五章 林木良種名稱和編號
第三十七條 林木良種的命名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則:
(一)應當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其組合。不得僅以數字、英文字母或者一個漢字組成。
(二)一個品種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應當使用其新品種名稱。國外引進品種應使用原品種名稱或規(guī)范的音譯中文名。國家或者其他省已經審(認)定的品種應當使用其審(認)定名稱。
(三)林木良種名稱中不得含有速生、優(yōu)質、高產等字樣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種速生、優(yōu)質、高產、抗逆性強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詞語。
(四)不得與相同或相近植物屬內的已知品種名稱相同。
(五)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林木良種名稱不得與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注冊商標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八條 需變更審(認)定通過的林木品種名稱的,申請人應當在獲得良種資格1年后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品種變更名稱。同意變更的,由省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公告,每個品種只能更名一次。
第三十九條 林木良種的編號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審定或者認定標志、林木良種類別代碼、樹種代號、林木良種順序編號和審(認)定年份等6部分組成:
(一)云南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云”。
(二)審定或者認定標志:S代表審定通過,R代表認定通過。
(三)林木良種類別代碼用英文縮寫表示,分別為:引種馴化品種ETS;優(yōu)良種源SP;優(yōu)良家系SF;優(yōu)良無性系SC;優(yōu)良品種SV;母樹林SS;實生種子園SSO;無性系種子園CSO。
種子園代碼后用加括號的阿拉伯數字表示育種代數,如(1)為一代種子園,(1.5)為一代改良種子園,依此類推。
(四)樹種代號:由樹種屬名、種名(拉丁名)的第一個字母組成,與其他樹種有重復的,加種名的第二個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區(qū)別為止。
(五)林木良種順序編號:由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六)審(認)定年份: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四十條 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有效期限表示為X年(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第四十一條 同一林木品種因改變適宜種植范圍再次通過審定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收回原林木良種證書,重新頒發(fā)新的林木良種證書,林木良種編號不變。
第六章 撤銷審定
第四十二條 通過審(認)定的林木良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審定:
(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的。
(二)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定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十三條 屬于第四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有關利害關系人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撤銷林木良種資格的書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撤銷理由以及相關佐證材料等。
擬撤銷審(認)定的林木良種,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調查核實,經專業(yè)委員會初審后,在省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滿后,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主任委員會議審核。主任委員會會議審核同意撤銷審(認)定的,由省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發(fā)布撤銷審(認)定公告;不同意撤銷林木良種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公告撤銷審(認)定的林木良種,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不得再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自撤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認)定申請表和品種選育報告格式由云南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云南省林業(yè)廳2011年8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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